有时候活人价还真不如宠物狗:惊(Feng)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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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新、李砚渠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8)苏0321刑初583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02.15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8〕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新、李砚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祥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新及其辩护人周伟、被告人李砚渠及其辩护人卜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永新在丰县欢口镇宋寨桥北侧路东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彭某(经鉴定无民事责任能力)骗走,后被告人李砚渠联系丰县顺河镇周屯前队的周庆来,被告人刘永新、李砚渠共同将被害人彭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周庆来。周庆来仅向二被告人支付1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50元。后被告人刘永新、李砚渠向周庆来再次索要钱款时因周庆来欲报警而未如愿。
周长春、卜凡正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6)苏0321刑初409号 |
裁判日期 | : | 2016.11.14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长春、卜凡正、程真义、徐忠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长春、卜凡正、程真义、徐忠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周长春从他人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妇女王某(智力残疾二级)。被告人周长春因被害人王某痴呆、不能从事劳动,在被告人卜凡正、程真义、徐忠昌帮助下,将被害人王某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江苏省丰县赵庄镇卓庄刘敦好(另案处理)。刘敦好给被告人卜凡正人民币500元好处费,其中被告人卜凡正分得人民币250元,被告人程真义分得人民币150元,被告人徐忠昌分得人民币100元。
赵立永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7)苏0321刑初437号 |
裁判日期 | : | 2017.09.29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永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赵立永为获取钱财,采取虚构其儿子赵某1(1周岁)身世的方式,欲将被害人赵某1卖给张某,次日因张某放弃,被告人赵立永的行为未得逞。后被告人赵立永于同年4月28日上午,同高某约定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儿子卖给高某,在高某先行支付7000元后,被告人赵立永将其儿子交给高某带走。
董修登、王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4)丰刑初字第0348号 |
裁判日期 | : | 2014.10.24 |
案由 | : |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
经审理查明,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修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德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被告人董修登、王某(董修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敦才、董正收,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被告人董修登、王某。后,被告人董修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玉军,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公科。声明:本信息来自互联网转载,本站仅仅分享信息不保证真实性、实时性、有效性、准确性,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大家不信遥不传遥。如侵权请联系本站客服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