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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警提示】养狗狗的朋友注意哦,这些行为违法了!

发布时间:2022-05-22 11:53:58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按照湘潭市、雨湖区两级政府和雨湖公安分局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部署要求,4月14日起,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开展整治违法养犬专项行动。4月16日,分局治安大队先后查处了两起违法养犬行为。

1

当天上午9时许,民警在白石公园内巡查过程中,发现顾某遛狗时未牵犬绳、未佩戴犬嘴套。民警随即上前劝阻,并依法将顾某传唤到雨湖分局接受调查。依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雨湖公安对顾某依法予以警告处罚,开出了雨湖区首张违法养犬行为罚单。

2

16日上午11时许,民警又巡查发现市民王某在白石公园附近遛狗时,未牵犬绳、犬只未佩戴嘴套。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到雨湖分局进行调查,对其不文明行为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依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依法给予王某警告处罚。


依法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也是每一位养犬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湘潭公安提醒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贡献力量。 

相关依据: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9年5月31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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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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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雨湖公安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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