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养犬,怎么办理登记?要注意哪些事项?
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
现在,有不少人会养狗狗
让狗狗走进自己的生活
如果你要在宁波养狗
那么可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规哦!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宁波市范围内养犬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法规较长,小伙伴们可能看着看着就困了
为了方便需要养狗狗的小伙伴
小编今天挑了其中的重点内容
赶紧了解下吧~
犬证要办理按照条例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办理方法:在线上进行登记,再去线下便民服务点进行芯片注射。
所需材料:犬主在线填写登记信息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犬主身份证、居住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三张照片(犬只正面照、侧面照及犬只与主人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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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查看宁波养犬证线上办理入口、
具体办理流程详解、
宁波重点管理区划分情况等信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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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需要按时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在电子标识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后续免疫时,应当更新相关信息。
温馨提醒:按时给狗狗注射狂犬疫苗后,记得保留好狂犬病免疫证明,还要进行线上更新操作哦(线上更新入口同线上登记入口)。
重点地区养犬还要注意根据《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户居住;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
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牛头梗;10、英国马士提夫;11、意大利卡斯罗;12、大丹犬;13、俄罗斯高加索;14、意大利扭玻利顿;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波音达犬;18、威玛猎犬;19、雪达犬;20、寻血猎犬;21、纽芬兰犬;22、大白熊犬;23、德国牧羊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罗威纳犬;26、杜宾犬;27、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大型犬标准:
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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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繁殖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准养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养犬地、养犬人变更;
犬只死亡、失踪;
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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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养犬的过程中
在生活方面还要注意这些点
这些规范要遵守!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
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外,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携烈性犬出户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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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场所要注意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者划定区域禁止犬只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允许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环卫设施。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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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狗的小伙伴们
可一定要遵守相关法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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