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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养狗的注意,市里出台最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2 11:58:46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近年来

赣州市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狗在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

也带来了恶犬伤人、吠声扰民、养狗不拴绳,狗拉便便不清理等诸多麻烦

仅街头疯狗咬人事件

赣州就发生多起

???

疯狗连续咬伤11人被击毙

2019年4月8日

在章贡区稼轩路一带

有11个市民被同一条狗咬伤

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后

警方沿路寻找这条咬人的狗

最后在南河路15号附近的花坛找到

并当场将疯狗击毙

犬口惊魂,散步被狗咬!

2018年5月9日

市民萧女士在宋城公园散步

突然,路边树丛中蹿出一只大狗

还未等她反应过来

狗咬住她的左腿死死不放

危急时刻

一名摩的师傅路过出手相救

萧女士方才脱险

看到触目惊心的伤情

加上养狗带来的诸多问题

不少市民呼吁

治理城市狗患刻不容缓!

近日

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印发了

《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

2019年9月3日开始

大家一定要认真遵守下面这些规定

否则可能受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有哪些要求?

一起来跟小编看下:

↓↓↓

管理范围

一、中心城区范围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蓉江新区(以下简称“五区”)。五区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在各自辖区内划定限制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限制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饲养犬标准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大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3、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4、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相关部门职责

六、犬只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1、五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并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牵头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养犬证发放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査及捕捉狂犬等工作。3、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4、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审査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8、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由五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养犬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捕捉,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收容和无害化处理。9、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治理城区狗患刻不容缓

近日

多部门联合行动、职责明晰

那么

违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劝阻,责令整改;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大家自觉遵守规定,文明养犬

同时

也请大家积极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举报监督电话12345、12319、110!

速转

告诉你的亲朋好友

以免挨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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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出品:市局宣传处  编辑:张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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