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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养狗的注意:淄博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2-05-22 11:59:01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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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4月8日召开的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为了破解不文明养犬的顽疾

同时实现不同群体利益需求科学平衡的

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

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我市的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于2018年12月启动,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市司法局组织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调研、修改。202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2021年8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同年11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查同意后,于2021年12月29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月30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01
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始终。《条例》从立项到起草、修改、审议全过程,始终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立法智囊团队、非养犬人、养犬人、执法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犬类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具有广泛且实质的立法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不同群体利益需求实现科学平衡。《条例》精准回应市民养犬需求,充分考虑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害,统筹兼顾非养犬人、养犬人和犬只权益,合理设置权利义务,通过立法实现不同群体利益最优平衡。三是降低守法成本和提高违法成本相反相成。《条例》注重降低民众守法成本,便于民众守法。如《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超数量非烈性犬,可以依法登记后继续饲养;推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和便民设置集中免疫、登记站点;养犬登记未规定收取费用,避免由此导致可能产生的部分养犬人逃避登记或者弃养犬只。《条例》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力促民众自控自律。如对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只或者犬只超过限养数量、携犬出户不遵守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等行为明确违法后果;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设置处罚措施触及重要利益,确保违法制裁具有威慑力。

《条例》共设7章54条,

主要内容包括


02
(一)凝聚依法文明养犬共识。一是倡导依法文明养犬。规定养犬人要依法依规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是科学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针对不文明养犬顽疾,从细化行为规范、严格执法监管等环节作出制度设计,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为保障养犬人合法养犬的权利,规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犬只合法权益,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不同群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二)完善养犬监督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主管部门。确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压实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二是明确镇办职责。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三是建立协调机制。规定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三)确立养犬区划管理制度。明确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划定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每户或每人限养一只犬。根据群众意见,对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不受数量、种类限制。(四)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是加强疫病防治、犬只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实行犬只免疫制度。规定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不予进行养犬登记。对免疫时限、免疫信息登记等作出规定。二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并规定登记时限、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等内容。三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推行网上办理,实现便民利民。(五)细化依法文明养犬规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精准引导养犬人自觉守法,规范养犬。一是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方式作出区分规定。二是规定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饲养犬只”等六种禁止性行为。三是对携犬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规范,如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牵领等。四是列举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其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五是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和死亡犬只的处理作出规定。(六)规范收容留检和领养制度。为解决流浪犬数量骤增,流浪犬扰民伤人等问题,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制度。一是要求规划建设场所。明确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二是规定建立健全收容留检场所管理制度。规定要制定发布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工作规范,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及时处置病犬。三是鼓励社会化参与。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依法收容犬只,并规定收容犬只不得用于繁殖和交易等活动。(七)强化涉犬违法法律责任。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违法行为但未设处罚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对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不办理犬只登记手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16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由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对于一年内因涉犬违法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发布会上

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农村农业局

和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的负责人

分别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淄博市公安局

问:《条例》公告公布之后,淄博市公安局将从哪些方面抓好落实?


答:淄博市公安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认真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进行集中办公,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查处违反犬只禁养、限养、圈养拴养规定,携犬出户束犬绳(链)长度超过二米和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遗弃犬只,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违法行为等职责。为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我们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有效解决违规饲养烈性犬、扰民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为助推《条例》顺利实施,最大限度提升广大群众对《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知晓度和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新兴媒体多种方式和以刊登专栏、走进社区等形式进行文明养犬宣传,营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优化措施,服务群众。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将着力打造“一站式”养犬便民服务工作措施。一是推行犬只信息化登记管理。市公安局将筹建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网上申请、核准、发证等智能化管理,为养犬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布设“一站式”服务点。根据《条例》规定,在淄博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设定“一站式”免疫登记点或者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宠物诊疗机构作为“一站式”犬只狂犬病免疫、登记点,对犬只开展免疫、登记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

淄博市公安局将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问:《条例》规定,淄博市所有犬只都应当进行狂犬疫苗免疫,市农业农村局将如何贯彻实施?


答:根据《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淄博市农业农村局部门主要负责养犬的狂犬疫苗免疫接种工作。为方便养犬市民免疫接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养犬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掌握狂犬病的危害,只有做好疫苗接种才是预防控制犬狂犬病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

二是合理布点,方便养犬市民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依托全市58家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同时可组织动物诊疗机构进社区,由社区组织养犬人就近为犬只进行集中免疫,最大限度方便养犬市民。

三是加大对农村养犬的免疫力度。农村养犬量大、分散,是免疫的难点。为切实做好农村养犬的免疫,我们将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组成下乡免疫服务队,由各乡镇组织各村养犬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犬只进行集中免疫。

同时,《条例》设置了罚则,对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淄博市犬只做到应免尽免。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问: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养犬管理的执法部门之一,如何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答: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道售犬等行为。我们将围绕工作职责积极展开工作,首先加强《条例》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主动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减少工作阻力,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开好头起好步。其次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力度,对占道售犬,遛犬不即时清除犬粪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进行说服教育,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这里重点说一下广大市民关心的城市公园、广场内犬只管理问题。

《条例》规定,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游园、广场秩序和游客人身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科学合理确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范围,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例如综合公园游人较多、儿童公园少儿较多,让犬只进入将会影响到人身安全;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有特殊性,让犬只进入显得不够严肃,不和谐,对于这些城市公园将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对于其他城市公园、广场,我们将广泛征集市民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确定是否禁止进入。

二是加强对设立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做好宣传引导,争取养犬人士的理解与支持,及时劝阻违法携犬进入行为。对于强行违法携犬进入的,依法进行查处。当然,也不是所有犬只都禁止进入,对于军用、警用、导盲、扶助、搜救等特种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这样既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又能维护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秩序,体现了严格管理中的人性化服务。

三是加强允许犬只进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对于携犬进入的,提醒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链)牵领,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随身携带工具,即时清除犬粪。加强巡查,督促提醒携犬进入人员遵守规定,维护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秩序。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条例》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来源: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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