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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养狗的注意!这些行为违法,已有人被罚!

发布时间:2022-05-22 11:59:24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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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963字 阅读约3分钟 -

近些年城市中养犬居民逐渐增多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也较为常见

根据我市全国文明城市集中攻坚与全面深化行动的部署要求,4月14日起,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开展整治违法养犬专项行动。4月16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治安大队先后查处了两起违法养犬行为1当天上午9时许,民警在白石公园内巡查过程中,发现顾某遛狗时未牵犬绳、未佩戴犬嘴套。民警随即上前劝阻,并依法将顾某传唤到雨湖分局接受调查。依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雨湖公安对顾某依法予以警告处罚,开出了雨湖区首张违法养犬行为罚单。2

16日上午11时许,民警又巡查发现市民王某在白石公园附近遛狗时,未牵犬绳、犬只未佩戴嘴套。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到雨湖分局进行调查,对其不文明行为和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依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依法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也是每一位养犬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湘潭公安提醒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为湘潭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贡献力量根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这些养犬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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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9年531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7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二十条 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在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雨湖公安

编辑:郭娜

审核:翁灵娜 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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