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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辽源养狗者需注意了

发布时间:2022-05-22 12:29:04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10月31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辽源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依据《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联合发出了通告。

  2019年11月1日,《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我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辽源市首批禁养60犬种的目录》中的犬只,饲养犬只的肩高不得超过71厘米。 

  养犬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和葬犬登记制度,每户限养1只犬。养犬人可在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具有免疫资质的任意一所免疫机构进行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为了方便群众,市公安局在上述免疫机构现场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书;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房屋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证明;

  2019年11月1日一12月10日,养犬人须完成犬只的免疫、登记工作;已饲养的禁养犬只以及超过限定数量的犬只,须自行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的,由市公安局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

  (二)用长度2米以下的犬绳控制犬只;

  (三)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进入楼道、电梯或者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其中乘坐出租汽车还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医院、学校、办公场所和单位集体宿舍;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婴儿、幼儿和少年活动的其他专门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农贸市场;

  (七)龙山公园、林苑公园、平安广场、东方广场、市委广场,辽河广场、站前广场;

  经过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的犬只,市公安局依据条例移送至犬只留检所,原饲养人须在七日内领回,并交纳犬只抓捕、饲养相关费用和相应罚款;逾期未领回,由市公安局按照无主犬处理。

  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月11日起,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将开展联合整治,查处违规饲养犬只行为。

  对违反《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一)市公安局负责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电话:110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免疫方面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电话3297030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举报受理。举报电话:3128011

(记者 吕琳 胡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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